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教学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集团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:对教学环节、教学过程、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进行督查、评价和指导;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、研究和反馈;开展专题调研,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条 建立集团、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织。教学督导室在集团领导下开展工作;院系设立教学督导组,在院系领导下开展工作,在业务上接受教学督导室的指导。
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设主任1人,选聘专职教学督导员若干名;教学督导组由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,选聘兼职教学督导员若干名。
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
1.了解、掌握集团教学工作情况,定期开展分析评价;
2.深入教学一线,对理论教学、实践教学、考试、顶岗实习、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巡视、检查和督导;
3.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检查、指导和评价;
4.对学生的学习活动和学习效果进行分析评价;
5.对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进行督查指导;
6.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学评估和检查工作;
7.参与教师教育教学理论培训工作;
8.开展专题调研,为集团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;
9.定期编印《教学督导工作简报》,及时总结、推广好经验、好做法;
10.承担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由院系参照第五条,结合自身实际制定。
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由集团选聘政治思想好、工作责任心强、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担任。
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和义务
1.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、高职教育理论和集团规章制度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;
2.参加集团和相关单位组织的与教学督导有关的会议或活动;
3.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
4.定期与教师、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探讨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,促进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;
5.开展或参与教学督导工作的交流活动,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。
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,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、给予协助。